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行为,保证建设
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以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
行规定》)等部门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对特殊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
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
第三条 本细则是和《暂行规定》配套的具体规定,建设工
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除遵守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法
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暂行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
细化本细则。
第五条 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应当将建设工程
消防设计的技术审查并入联合审查,意见一并出具。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根据施工图审查意见中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
见,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
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联合验收的建设
工程,应当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并入联合验收。
第二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第六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特
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受
理;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项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一
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信息齐全、完整;
(二)消防设计文件内容齐全、完整(具有《暂行规定》第
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
内容齐全、完整);
(三)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已提交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文件;
(四)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已提交批准文件。
第七条 消防设计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封面:项目名称、设计单位名称、设计文件交付日期。
(二)扉页: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和项目总
负责人的姓名及其签字或授权盖章,设计单位资质,设计人员的
姓名及其专业技术能力信息。(三)设计文件目录。
(四)设计说明书,包括:
1.工程设计依据,包括设计所执行的主要法律法规以及其他
相关文件,所采用的主要标准(包括标准的名称、编号、年号和
版本号),县级以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复性文件,建设
单位提供的有关使用要求或生产工艺等资料,明确火灾危险性。
2.工程建设的规模和设计范围,包括工程的设计规模及项目
组成,分期建设情况,本设计承担的设计范围与分工等。
3.总指标,包括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和反映建设工程功
能规模的技术指标。
4.标准执行情况,包括:
(1)消防设计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
的情况;
(2)消防设计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带有“严
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的情况;
(3)消防设计中涉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
内容的情况。
5.总平面,应当包括有关主管部门对工程批准的规划许可技
术条件,场地所在地的名称及在城市中的位置,场地内原有建构
筑物保留、拆除的情况,建构筑物满足防火间距情况,功能分区,
竖向布置方式(平坡式或台阶式),人流和车流的组织、出入口、
停车场(库)的布置及停车数量,消防车道及高层建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布置,道路主要的设计技术条件等。
6.建筑和结构,应当包括项目设计规模等级,建构筑物面积,
建构筑物层数和建构筑物高度,主要结构类型,建筑结构安全等
级,建筑防火分类和耐火等级,门窗防火性能,用料说明和室内
外装修,幕墙工程及特殊屋面工程的防火技术要求,建筑和结构
设计防火设计说明等。
7.建筑电气,应当包括消防电源、配电线路及电器装置,消
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电气防火
措施等。
8.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应当包括消防水源,消防水泵房、
室外消防给水和室外消火栓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和其他灭火设
施等。
9.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应当包括设置防排烟的区域及其方
式,防排烟系统风量确定,防排烟系统及其设施配置,控制方式
简述,以及暖通空调系统的防火措施,空调通风系统的防火、防
爆措施等。
10.热能动力,应当包括有关锅炉房、涉及可燃气体的站房
及可燃气、液体的防火、防爆措施等。
(五)设计图纸,包括:
1.总平面图,应当包括:场地道路红线、建构筑物控制线、
用地红线等位置;场地四邻原有及规划道路的位置;建构筑物的
位置、名称、层数、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或通道及高层建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布置等。
2.建筑和结构,应当包括:平面图,包括平面布置,房间或
空间名称或编号,每层建构筑物面积、防火分区面积、防火分区
分隔位置及安全出口位置示意,以及主要结构和建筑构配件等;
立面图,包括立面外轮廓及主要结构和建筑构造部件的位置,建
构筑物的总高度、层高和标高以及关键控制标高的标注等;剖面
图,应标示内外空间比较复杂的部位(如中庭与邻近的楼层或者
错层部位),并包括建筑室内地面和室外地面标高,屋面檐口、
女儿墙顶等的标高,层间高度尺寸及其他必需的高度尺寸等。
3.建筑电气,应当包括: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消防设备电源
监控系统,防火门监控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应急广播,
以及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等。
4.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应当包括:消防给水总平面图,消
防给水系统的系统图、平面布置图,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房平面
图,以及其他灭火系统的系统图及平面布置图等。
5.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应当包括:防烟系统的系统图、平
面布置图,排烟系统的系统图、平面布置图,供暖、通风和空气
调节系统的系统图、平面图等。
6.热能动力,应当包括:所包含的锅炉房设备平面布置图,
其他动力站房平面布置图,以及各专业管道防火封堵措施等。
第八条 具有《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
程,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特殊消防设计文件,包括:
1.特殊消防设计必要性论证报告。属于《暂行规定》第十七
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说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
有规定的设计内容和理由;属于《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
二项情形的,应当说明需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
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内容和理由;属于《暂行规定》
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的,应当说明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中规定的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保
护要求等,确实无法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内容
和理由。
2.特殊消防设计方案。应当提交两种以上方案的综合分析比
选报告,特殊消防设计方案说明,以及涉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
术标准没有规定的,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或者历史
建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利用不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要求等内容的消防设计图纸。
提交的两种以上方案综合分析比选报告,应当包含两种以上
能够满足施工需要、设计深度一致的设计方案,并从安全性、经
济性、可实施性等方面进行逐项比对,比对结果清晰明确,综合
分析后形成特殊消防设计方案。
3.火灾数值模拟分析验证报告。火灾数值模拟分析应当如实
反映工程场地、环境条件、建筑空间特性和使用人员特性,科学
设定火灾场景和模拟参数,真实模拟火灾发生发展、烟气运动、建筑结构受火、消防系统运行和人员疏散情况,评估不同使用场
景下消防设计实效和人员疏散保障能力,论证特殊消防设计方案
的合理可行性。
4.实体试验验证报告。属于《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且是重大
工程、火灾危险等级高的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文件应当
包括实体试验验证内容。实体试验应当与实际场景相符,验证特
殊消防设计方案的可行性和可靠性,评估火灾对建筑物、使用人
员、外部环境的影响,试验结果应当客观真实。
(二)两个以上有关的应用实例。属于《暂行规定》第十七
条第一款情形的,应提交涉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
定的内容,在国内或国外类似工程应用情况的报告;属于《暂行
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应提交采用新技术、新工
艺、新材料在国内或国外类似工程应用情况的报告或中试(生产)
试验研究情况报告等;属于《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情形的,应提交国内或者国外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利用
类似工程情况报告。
(三)属于《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采
用新技术、新工艺的,应提交新技术、新工艺的说明;采用新材
料的,应提交产品说明,包括新材料的产品标准文本(包括性能
参数等)。
(四)特殊消防设计涉及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
防技术标准的,应提交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相应的中文文本。
(五)属于《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情形的,建筑高度
大于 250 米的建筑,除上述四项以外,还应当说明在国家工程建
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基础上,所采取的切实增强建筑火灾时自防自
救能力的加强性消防设计措施。包括:建筑构件耐火性能、外部
平面布局、内部平面布置、安全疏散和避难、防火构造、建筑保
温和外墙装饰防火性能、自动消防设施及灭火救援设施的配置及
其可靠性、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建筑电气防火等内容。
第九条 对开展特殊消防设计的特殊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
技术审查前,应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的专家
评审,专家评审意见应作为技术审查的依据。
专家评审应当针对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进行讨论,评审专
家应当独立出具同意或者不同意的评审意见。讨论应当包括下列
内容:
(一)设计超出或者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理
由是否充分;
(二)设计需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理由是否充分,
运用是否准确,是否具备应用可行性等;
(三)因保护利用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需要,确实无法
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理由是否充分;
(四)特殊消防设计方案是否包含对两种以上方案的比选过
程,是否是从安全性、经济性、可实施性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后形成,是否不低于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等消
防安全水平,方案是否可行;
(五)重大工程、火灾危险等级高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文件
中是否包括实体试验验证内容;
(六)火灾数值模拟的火灾场景和模拟参数设定是否科学。
应当进行实体试验的,实体试验内容是否与实际场景相符。火灾
数值模拟分析结论和实体试验结论是否一致;
(七)属于《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情形的,建筑高度
大于 250 米的建筑,讨论内容除上述六项以外,还应当讨论采取
的加强性消防设计措施是否可行、可靠和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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