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场所需要消防开业前检查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4-06-07
公众聚集场所需要消防开业前检查,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等。
公共娱乐场所,如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依法已通过消防安全检查并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场所,进行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或者变更场所名称、地址、消防安全责任人等事项的,应重新申请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此外,各地消防救援机构对符合特定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不纳入投入使用和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范围,例如所在建筑的建设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住建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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